道路施工環境保護措施設計及執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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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專案 正工程師 |
孔祥均 |
摘 要
當前,隨著社會的進步及環保意識的提昇,在各項公共工程興築中,其相關環保措施之完善規劃、設置,更甚於工程主體之施工成效。本文係就本工程司所負責之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路段、北宜高速公路頭蘇段各標段施工環保設施之主要工程項目,加以編列述明。藉此,冀能提供參與其他公共工程施工環保措施之設計者、監造者及工程主辦機關(或開發單位)在設計實務及施工執行上之參酌。
一、前言
二十年前,國內社會、團體對「環境保護」觀念未加關注,工程上亦缺乏相關之環保法令可茲遵循,迄至民國74、75年間,中油公司於高雄縣永安鄉興築液化天然氣港站工程時,大量砂土、塊石等填築材料經由地方道路運送,致塵土飛揚、路面損壞及交通受阻之情況不斷發生;海岸區全天候打設鋼管基樁,產生噪音、污染及振動等,影響住民起居安寧,且波及其養殖漁、蝦量之減產、死亡,而引發居民封路、抗爭之社會事件。遂於次年(民國76年)政府成立環境保護署,相繼頒訂環境保護之相關法令及規章加以規範。近年來,由於傳媒、資訊發達、知識水準提昇,人民重視維生環境,力求良好環境品質,致國內重大工程之興築皆需配合、遵照環保法令,於規設階段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施工前詳細繪製環保設施圖說、施工中確實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以落實政府之環保政策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二、環保措施設計與施工理念
由於環保觀念日漸融入日常生活中,推行環境保護已成為當今社會每一份子應盡之社會責任。環保觀念之納入工程計畫中,需配合、遵照環保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藉由設計單位之專業、經驗、實例等完成周詳之施工環保設施﹝包括施工中環境管理監視等﹞,以達成施工期間環境保護之目的。
(一)建立環保觀念
引入「環保」觀念,即減少對周遭環境之破壞,亦是保障人民身家財產安全之作法。任一專案計畫之成立至完成,「環保」觀念需先行詳細考量、納入工程規設、施工等各階段之整體作業中,可免除日後因人為疏失造成周圍環境破壞及災害之發生。施工中,針對環境品質保護之重點項目列述如下:
1. 空氣品質
•土方作業,防塵措施(工區灑水、裸露表土覆蓋、車斗加設蓬布等);
•道路清理維修、散落物清除;
•工區出入口混凝土路面鋪設;
•工區內、外施工道路灑水,保持適當之濕潤;
•車體、輪胎清洗;
•運輸車輛、設備等污染排放量。
2. 噪音振動
•採用低噪音、低振動之工法與機具設備;
•加強施工機具之保養、維修作業;
•設置隔音、防震等防制設施;
•機具設備暫緩使用時,即關閉引擎、熄火;
•避免夜間施工,以免影響居民作息、安寧;
•拌合廠等設置,不得距敏感受禮50公尺範圍以內。
3. 水質、水流
•施工中導、排水設施;
•設置簡易沉砂池;
•設置洗車台沉澱池;
•工區工寮生活廢水排放;
•工區附近居民飲水源之水質;
•防止施工污水、廢水排入既有河川、溝渠 (需經過濾沉澱、去除固體物質及汙油等處理)。
4. 景觀、綠化維護
•機具停放、材料堆置等管理維護;
•挖/填邊坡植生、綠化(護坡及防止沖刷、美化環境)。
5. 廢棄物處理
•垃圾廢棄物等清除(委由當地鄉鎮公所清潔隊或清潔公司代為清運處理);
•建物拆遷,如混凝土敲除物、石棉瓦等清除(清運或掩埋處理)。
6. 文化遺址保護
•保存文化資產;
•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及提昇社會價值觀。
(二)配合國內環保法令
為確保空氣、水質及周圍環境之清新原貌,施工中,承商需依據環保法令、合約、設計圖等設置環境保護防制設施,以維護生態體系及生活品質、增進人民身心健康等。其相關環境品質應符合環保法令及管制之標準,重要之防制法令列述如下:
1. 空氣污染防制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施行細則;
•空氣品質標準;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 噪音振動管制
•噪音管制法及施行細則;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3. 水污染管制
•水污染防制法及施行細則;
•放流水標準。
4. 廢棄物清理
•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及施行細則;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
5. 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工程地區埋藏之文化史蹟或遺址之分佈資料,並且詳估開發行為在施工期間對周遭環境文化資產之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三)設計單位專業、經驗、實例等
設計單位於細設階段,除需設計完成永久性環保設施外(如土方挖/填邊坡、排水箱(管)涵、隔音牆……等工程項目),本階段亦需研擬、編撰施工計畫書,並同時設計繪製施工環保設施圖說(如施工中導、排水路、洗車台設備、沉砂池等工程項目),經量化(含施工環保設施圖、環保設施數量、規範、計價等)後交由工地施築 (可實地增設環保設施)並於施工中執行環境監視、查核(配合ISO程序、表單),以達成環境保護之成效。
施工環境保護需設置及編列之工程項目:
1. 工區出入口便道鋪設混凝土路面 (M2)
•一般工區大門設立於出入工區方便之處,多有管制設施(守門員、旗手等),車輛進、出時因煞車、起動,增加約20~30%衝擊載重(Impact force)造成地表摩擦、扭動而塵揚及排放污煙等,故於工區出入口便道連接處鋪設20公分厚混凝土路面,以減少污染源。
2.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座)
•依據環保法令設置。工程車輛駛離工區或行駛地方道路時,車輛輪胎、車體需清洗乾淨;
•承商可依工地實況,於適當位置佈設:
-- 近土方作業地點;
-- 交通方便處 (視路寬及車輛調度、運轉等情況設點);
-- 遠離住戶人家;
-- 易於接入現有水路。
3. 施工便道灑水濕潤 (式)
•主線兩側車道、農路;
路權內預估推築施工便道,W≒5~6公尺,L≒路段長度´2 (公尺)
•工區鄰近道路;
工程中可做為運輸道路之現有橫交縣道、鄉道、地方小路等,概估長度介於50~200公尺間。接近工區,計約50公尺,鄰住戶人家較長,計約200公尺。
•灑水車工作時數(hr)=T hr/次´工作天數/年´工期(年)´2~3次/天;
註:灑水車 8m3,工作量 12T/hr,V=20 Km/hr
灑水車加水時間以60分/次 計 (≒1.0 hr)
T= ( 便道長度/V+灑水車加水時間 ) hr/次
•抽水泵浦工作時數=P hr/次´工作天數/年´工期(年)´2~3次/天。
註:P為抽水時間以60分/次計 (≒1.0hr)
4. 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 (式)
•運輸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如有掉落土方及有污染者,應隨時清除以維持道路整潔。
普通工=工期(月)´25工/月´1組
5.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式)
•灌、排水箱涵施築,依設計箱涵位置、長度挖設導、排水改道,以保持原灌、排水路暢通後,再行施工。
註:開挖導、排水改道長度≒箱涵施築長度
6. 其他環保措施 (式)
•卡車蓬布─ 防止塵土飛揚、掉落路面上;
蓬布(塊)=卡車(部)´2~3塊/部/年´工期(年)
註:假設傾斜卡車每年度耗損蓬布約2~3塊。
•洗車沖水─ 高壓清洗車輛輪胎、車體;
高壓清洗機工作時數(hr)=工期(月)´工作天/月´8hr/天。
•廢棄物清理─ 沿線垃圾、拆遷廢棄物等清除作業及處理;
廢棄物清理作業時數(月)=依工期(月)計之。
•洗車台及沉澱池拆除復原─ 拆除洗車設備(含R.C結構體),以恢復原址地貌;
洗車台及沉澱池鋼筋混凝土拆除數量以(M3)計之。
•洗車台工區出口U型溝─ 排放洗車台沖洗廢水,經處理合於環保之排放標準後,接入工區現有排水系統;
洗車台工區出口預鑄U型溝依實作數量以(座)計之。
•考古遺址現場監看─ 經調查或發現疑有考古遺留或歷史古蹟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該處開挖施工期間,須作好監看作業,並配合專家、學者勘驗後妥善處理;
考古遺址現場監看以( 1式 )計之。
•邊坡覆蓋塑膠布─ 開挖/填土之裸露坡面,未經適當植生保護前,應採設塑膠布覆蓋保護,以防沖蝕;
邊坡覆蓋塑膠布(M2)≒邊坡保護植草面積。
7. 臨時導、排水設施及沉砂池 (式)
•施工中溝渠改道臨時排水;
區段集水及地表逕流疏導、既有灌、排水路改建或加大斷面增加通水時,施工中以挖設臨時排水溝渠引導水流接入下游水路(如當地水利機關因管涵接頭有漏水、下陷或滿管阻流等情況而禁止採用RCP管涵時)。
施工臨時導、排水水路挖設長度(M),以集水區段範圍內現有溝渠之改道長度計之。
•臨時簡易沉砂池;
施工中,配合臨時導排水路匯流,排入現有水路前,設置簡易沉砂池沉集泥砂(簡易沉砂池以砂袋圍築,水流經沉澱,防止泥砂阻塞下游水路)。沉砂池設置地點,適於土方作業範圍及既有水路改建區段之臨時導、排水匯流出口處。
沉砂池設置數量(座)依各區段水路匯流量,配合工地現況彈性設置。
8. 環境管理監視 (式)
•工區施工人員垃圾量、垃圾性質及垃圾清理情況(監視頻率:1次/週);
工區施工人員生活廢水、化糞池容量及放流水質(監視頻率:1次/月);
•取土區/填土區,包括挖/填量、灰塵飛揚量、運輸量及超載量(監視頻率:1次/月);
取土區/填土區,包括挖方區上方構築截流溝、下游設置攔砂設施等,填方區設置平台溝、豎溝及坡腳溝等,以減少坡面沖蝕(監視頻率:1次/週);
•施工場地之機具噪音、振動、防音設施(監視頻率:1次/週);
•施工場地承商自設混凝土拌合廠、瀝青拌合廠、運輸車輛設備等空氣污染排放量(監視頻率:1次/週);
•施工工區內,導、排水疏浚、暢通,避免水路中斷、阻塞及污染周圍環境,尤其注意附近居民飲用水之水源,禁防污水滲入(監視頻率:1次/天);
•工區範圍建物拆除之種類、面積及拆除數量,其作業方式或掩埋處理情形(監視頻率:1次/天);
•施工機具及車輛沖洗、洗車台之維護、沉澱池之淤泥清理與施工中含油廢水、廢方處理等(監視頻率:至少1次/天);
•其他工地環境美觀、植栽、堆放材料整齊等維護(監視頻率:1次/週)。
三、建議事項
為落實工地各項環保工作,承包商、受委託監造機構及開發單位(業主)應制訂相關環保工作之權責。於施工中:
•承包商須依合約書中載明環保項目及核准之「環境保護執行計畫」執行之;
•受委託監造機構就工地環保執行作業依權責配合制訂環保查核表單,進行全程環境監視、查驗及追蹤;
•開發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於環保設施執行階段,應定期會同地方縣/市政府之建管、環保、警政等機關進行考核評鑑。
參考文獻
(1)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法規(民國89年5月修正版)詹氏書局
(2)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71年5月)
(3)北宜高速公路頭城蘇澳段施工計畫書 (中華顧問工程司,民國9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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