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論著

談公共工程設計者可否執行監造

 

 

  

高雄捷運專案

獨立專案副理

蕭水宏

 

 

 

 

  要

最近國內幾項公共工程監造案競標對監造者之資格有所限制,對該工程之設計者排除參加資格。本文參酌FIDIC一般條款提出觀點,說明由設計者監造應為其訂定精神。

一件工程的施工合約文件大致如下:

◎ 技術文件:圖、施工規範

◎ 商業文件:合約本文、一般條款、價目表。

以上技術文件及價目表均由設計者製作,而合約本文和一般條款業主有制式文件,亦有請設計者校核後才使用的。其中一般條款規定合約中業主、承包商和工程司之職責,以及各方風險分攤、施工檢驗、工期、變更、估驗、保固等等,是合約中之主要文件。

一般條款之嚴謹將減少合約糾紛,並使工程順利進行,目前以國際顧問聯盟(FIDIC)版本最普遍,國內捷運、高速公路等大型工程均使用。FIDIC並定期由世界上業主、承包商以及顧問界之代表舉行會議,檢討更新各條款。

FIDIC一般條款使用指引中闡明該一般條款係建立在以下之架構上:(1)業主出資;(2)公開競標;(3)不適用於沒有工程司之工程,該工程司係由業主委託管理合約,一般均由設計該工程和準備合約文件之顧問公司擔任。條款並規定工程司的判斷和決定均要中立,此一精神甚至當工程司為業主一員(即所謂家內工程司)時亦須維持不變。

近年來各項工程規模龐大,外在環境複雜,而且承商走向仲裁訴訟之趨勢漸增,在在均需有甲乙雙方公平之一般條款。即使像FIDIC如此周詳之條款都有賴於原合約文件之設計者在甲乙方間充當公平之裁判,何況其他。

由上觀之,主辦機關若將設計者排除於監造之外,則與其所使用之合約文件精神背道而馳,惟有正確選擇工程司使其發揮專業責任,在嚴謹之一般條款下執行合約管理,才能使工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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