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實務

淺談開發計畫用水計畫書之審查

 

 

水環部

工程師

 曾寶山

科管局營建組

        長

 黃俞昌

  

 

  要

用水計畫書為開發計畫規劃過程要徑之一,本文前部將針對執行用水計畫法源依據、送審程序加以說明,使規劃者判定應循何種方式進行用水計畫書送審之參考;後部內容將介紹用水計畫書重要內容,包括計畫用水量、節水計畫、水源供應計畫、乾旱缺水緊急應變計畫等,對前述計畫應留意重點、撰寫方向、過程中可能發生之課題與建議處理方式,提出個人淺見供各先進參考與指正。

一、前  言

供水及供電為任何開發計畫可行與否之基本要件,舉凡工業區、新市鎮開發、特定區等區域型之開發行為皆然;台灣地區因水資源有限,各種開發行為均難以擺脫用水問題,用水計畫書核定為計畫開發必先克服之要徑。基於用水課題對計畫營運的重要性,除需對開發計畫施工或完成後可能之需水量、供水來源、區內供水系統、區外輸水配合措施、節水回收計畫等相關課題作妥善之規劃外,並需透過多次供水協議,於取得供水單位核發之同意供水文件後,方能提送用水計畫予主管機關(水利署或各區水資源局)辦理正式審查,本文將對執行用水計畫作業相關內容與可能遭遇之歷程加以說明。

二、用水計畫書送審條件與流程

1. 法源依據

開發計畫需進行用水計畫書程序之規定主要係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九點規定,要求核發用水、供水之同意文件。因此,欲達成開發計畫許可目標,用水計畫書核可為必備之前提條件,故任何須經環評程序之計畫,必先完成用水計畫審核程序。

2. 用水計畫書送審流程

水利署頒布之基地開發案「基地開發案用水計畫書審查流程圖」(圖一)其中協調供水單位取得該單位之同意文件(函)為必經之歷程,並將供水單位同意文件附於用水計畫書內後方能送審。受理審查單位依開發計畫之需水規模而異,計畫需水量小於每日3,000立方公尺者,需送各區水資源局,原則以計畫區位對應至各區水資源局所管轄範圍;倘計畫需水量大於每日3,000立方公尺者,則須送水利署審

三、用水計畫書規劃架構

依水利署頒布之用水計畫書作業審查要點,計畫書之內容架構應包括:

*    基本資料與摘要內容

*    計畫概述

*    計畫用水量

*    節約用水計畫

*    水源供應計畫

*    供水計畫

*    乾旱缺水緊急應變計畫

針對各前述架構說明如下:

(一)基本資料與摘要內容

本項內容章需製作1基本資料表表2計畫摘要表。依經濟部「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基本資料表應分別製作開發單位及受委託單位(顧問公司)兩式表格,計畫摘要表則於所有內容完成後再行填寫。

(二)計畫概述

需撰寫開發計畫目的、區位、開發內容、期程及相關配合措施,計畫開發內容包括規劃原則、配置圖、引進人口、土地使用計畫、污染防治等。如係工廠或工業區之開發計畫,應說明引進產業、引進方式、生產方式、生產量等。

對於前述內容應有相關規劃資料加以引用,建議應配合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細部實施計畫等文件內容,並依規劃內容之調整而隨時更新。

(三)計畫用水量

本項為計畫書重點章節,主要包括各項標的(工業、民生用水或其他,如: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水量推估說明、計畫用水量與用水時程。其中單位用水量推估值引用之合理性常為用水審查委員關切或質疑的問題,故於訂定單位推估值宜審慎,建議可尋求下列方式進行:

1. 產業用水:

Ø     尋求水利署承辦單位、自來水公司、工研院能資所或其他學術單位協助提供最新用水統計資料。

Ø     引用類似計畫用水案例及經驗。

Ø     預定進駐單位或廠商用水需求推估資料。

2. 常用之推估參數如下

Ø     生活用水:住宿人員平均日需水量推估每人每日250公升以下;非住宿人員平均日需水量推估每人每日30公升以下。

Ø    其它用水:包括相關產業區、倉儲運輸區、行政區、公共設施、公園、廣場或綠地等用水需求,以平均日需水量每公頃20立方公尺估計。

(四)節約用水計畫

節水規劃雖非用水計畫關鍵內容,惟本項內容始終為水利署及環保署等審查委員積極要求補強的項目,節水計畫需包括下列三項內容:

1. 節水措施:考量計畫性質及規模,說明用水量回收、重複再使用方式,如:廢水處理再利用、雨水貯留系統、中水道系統規劃或其他節約用水措施。

2. 用水平衡圖:一般開發案應包括生活用水、景觀用水及其它用水等項目;工業類開發案則應包括冷卻用水、製程用水、生活用水及其它用水等項目,其中應說明計畫製程用水回收率、全區(廠)用水回收率及全區(廠)用水排放率,其中排放水之水質標準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3. 節約用水設施規劃:說明用水減量措施(如省水型製程或省水器材等)、各項節約用水措施之配置或其他節水規劃。本項內容可併入節水措施乙節說明。

撰擬節水規劃作業時,建議留意下列三項重點:

(1) 用水平衡圖

用水平衡圖可謂節水計畫各項規劃最後之體現,各項回收用水措施經合理推估量化回收水量,併同各項用途之需水量等數據反映於用水平衡圖中,由於用水平衡圖為用水計畫相當重要的成果,故需水量推估表列之各項水量均須與平衡圖內數據一致,規劃者須按質量平恆原則將補充取水量、回收水量、排放水量及消耗水量植入於用水平衡圖內。用水平衡圖範例參考如圖二(用水平衡圖參考範例一)圖三(用水平衡圖參考範例二)

(2) 中水道回收用水

廢水處理再利用與中水道系統規劃具關聯性,再利用水之來源為計畫規設之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後之放流水,取回部份再利用(10~20%或按計畫需要而訂)並導入中水道管路系統供應區內之次級用水,主要用於景觀、清洗車道、廁所沖洗、消防用水,至於噴灌於公園綠地用途前因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疑慮,導致諸多已設置完成中水道系統遭環保署取締處罰等情況而窒礙難行。有鑑於此,環保署新近於92年7月23日修正發布土壤處理標準,故放流水處理程度若符合前揭法規標準,澆灌用途可獲得解套並適度利用。

(3) 雨水貯留

雨水貯留措施已被委員要求為節水之必要措施,主要為利用大型建物屋頂、空地或滯洪池等處建置雨水截留、溢流、簡易過濾及貯水結構等設施,將攔截所蓄留之雨水再利用於次級之用水標的,雨水貯留利用量相關之推估經驗公式可參考工研院能資所相關之報告。

(五)水源供應計畫

水源計畫為用水計畫核可與否之關鍵,本項作業將涉及與供水單位(如自來水公司、水利會)及水源開發單位(水利署)協調問題,且供水量之需求愈大,協議成局過程也愈艱鉅,協商後所達成之共識與具體內容即可反映於本節及供水計畫之內容。本項作業時間多投注於用水單位之溝通協調上,但最主要的目的為取得供水單位之同意配合供水文件,以利後續用水計畫送審程序。從事本項工作需先評估計畫特性與所需水質條件,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1. 自來水公司系統

依以往經驗,積極聯繫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為規劃水源供應計畫較佳之策略,若僅為民生用水,基於民生用水優先供應的原則,除非計畫區位遠離既有自來水系統,否則水公司配合供水應責無旁貸;就工業需求方面之用水,依往例可能需請業主補助水公司區外配合埋管或其他供水設施費用,然卻可免除自設淨水場、原水取得、移用農業用水及日後非開發單位專業之供水處理等營運的問題。與自來水公司協商交涉流程如圖四

2. 水利會系統

水利會系統所掌握之水資源,包括地面水及地下水之利用水量均超過全國總量5成以上,為國內最大水權之擁有單位,水源計畫如無法利用既有自來水系統,而需尋求水利會協助供水之情況,則應有心理準備需因應下列工作及限制條件:

þ    水利會系統所能供應之水源僅為原水,需於基地內或適當地點興設淨水場,將增加計畫開發成本。

þ    輸水設施多為明渠等灌溉圳路,需做年度歲修及作物各期灌溉,屆時將有停水或供水不足等風險,故應有因應之配套措施。

þ   如需請水利會提供同意文件,需請業主與水利會簽訂移用農業用水協議契約,並就原水移轉價格達成共識。

þ   須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辦理,說明協調經過及結果,包括可能移用調配水量之時程、供水方法、費用補償與分擔及要求事項等。

þ   開發單位通常並非供水營運管理之專業單位,將面臨原水處理、抄表收費等營運問題。

þ   水利會水源系統將涉及自來水法及環保署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等法規問題。

3. 其他水源

其他水源主要為地下水源(深井或地下水庫)、興建海水淡化廠或其他增闢水源(包括河口堰、水庫、越域引水等)。

þ   地下水源:依台灣地層下陷及民情等形勢,即使計畫區位為非地下水管制區,取用地下水源之方案將遭遇相當大之爭議或阻力。惟如計畫區位內已既存地下水抽取設施,並經洽詢該水井水權擁有者、當地縣市政府可接受移轉者,在不超過原水井核定水權取用量之前提下應為可行,較適合於農業生技、遊憩景觀等開發計畫或規模較小、區位偏僻者。

þ   興建海水淡化廠:現階段由於海水淡化之單位出水成本偏高,倘若計畫位址鄰近沿海地區,且水利署已於鄰近區域研擬興建海水淡化廠計畫時,其可行性則較高。

þ   其他增闢水源:如計畫需往此方向考量,初期計畫選址過程即有欠考量,原計畫內容應予重新檢討,目前尚未有計畫規模大至需增闢水源之案例。

(六)供水計畫

本節主要需撰寫計畫所規劃之供水系統配置,內容如下:

þ   區內配水池及加壓站:容量、位置、面積。

þ   區內輸配水管網配置示意圖(圖五):管徑、配水池位置及配置方式。

þ   區外輸水方案配置:基地位置、區外預計供水系統、接水點及輸水專管路線等。

þ   中水道系統配置示意圖:管徑、污水處理廠位置及配置方式。

前述內容應留意以下兩項重點:

(1) 配水池等貯水設施容量,雖依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僅需最大日需水量之8~12小時,惟近來水利署對各案之用水計畫已要求容量應超過3天容量,主要為因應乾旱缺水時增加其緩衝時間;亦即如果某計畫平均日需水量為每日10,000 M3,基地配水池、高架水塔、廠商自行設置受水池總合容量則須超過30,000M3

(2) 區外輸水專管路線(圖六取水點位置(圖七應明確,且須與供水單位交換意見檢討可行後,將各方所接受之方案反映並納入報告內容。

(七)乾旱缺水緊急應變計畫

有關枯旱期因應等相關措施,因近年常發生枯旱限水之情況已逐漸受到重視,本節需考量重點如下:

(1) 民生用水方面:為因應乾旱期之缺水,計畫區內所供應之民生用水將採限量供水之措施,依經濟部92年3月4日訂定之「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表3,為統一乾旱時期自來水事業跨供水區域供水,執行停止及限制供水標準與措施共分四階段執行。

(2) 工業用水方面:為因應乾旱期之缺水,除研擬上述限量供水之措施外,應設置工業區水電管理委員會,建立缺水危機管理制度及緊急應變事項,圖八為工業區水資源小組架構(範例供參)。

(3) 緊急用水應變措施:請說明開發基地內總蓄水容量可因應終期用水量之天數,原則上其設計容量應至少能滿足三天之用水,故於前述供水計畫研擬時,即應將此點納入配水池容量之規劃。另須提報乾旱或缺水期間所屬各組織人員之應辦事項或任務編組。

四、可能遭遇之問題與對策

由於用水計畫對整體計畫開發之進度屬前置程序,易因用水計畫送審受阻而延宕整體計畫工作之預計時程;以下針對常發生之問題與對策建議如下:

(1) 相關單位協調與溝通:勤於溝通、協調相關供水單位為用水計畫順利推展的不二法門,協調單位與對應協調討論重點如下:

þ   自來水公司:與該單位共同研擬供水計畫、供水時程、供水來源、區外輸水專管及接水點等課題,區內供水配置內容資訊則主動提供予自來水公司相關人員瞭解。

þ    水利署:協調說服水利署認同計畫需水量、單位面積需水量推估值、節水計畫。

þ    水利會:就枯旱時期應變措施,如自來水系統供應穩定度不足時,與水利會洽詢原水來源、移用農業用水路線、原水調度方式及費用。

þ    業主或前置計畫規劃者:取得計畫概述、土地配置計畫、開發時程引進產業及人口等前置章節資料,供水設施經費負擔取得業主可接受之共識。

(2) 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回饋:無論於用水計畫作業過程,甚或完成水利署審核定稿,均有可能因環評委員對用水問題再次提出質疑,以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為例,基地總需水量可自水利署定稿核定之49,000CMD,因環評委員意見而遽減至24,000CMD之水量;另亦可能對計畫水源提出質疑,如雲林基地禁止自來水公司於基地內設置地下水抽水設施,影響用水計畫整體之規劃內容或方向,故用水計畫除上述規劃要點須落實外,與環評相關單位訊息方面之互動應特別留意與掌握。

(3) 單位用水量推估:單位用水量所引用之數據,尤其針對於工業用水的部分,審查委員動輒要求提具廠商製程機台用水資料加以佐證,惟工業區型計畫多以經驗之單位面積用水量加以推估,往往超乎規劃者所及之專業領域,故需進一步洽詢計畫進駐或該類型產業廠商相關用水資訊,資訊取得常因涉及商業機密而困難重重,必要時須透過業主或事業相關管理單位協助。

(4) 回收節水問題:於考量節約用水等措施後,將可獲得計畫全區之用水回收率,就水資源有效利用之角度,高回收率為環評及用水審查委員所樂於預見,惟相對可能將使開發者或廠商投資成本大幅增加而影響產業進駐意願,導致計畫可行性增添變數。因此,回收率多寡常將為開發單位(業主)與審查委員攻防之焦點,由於顧問公司係受開發單位委託,故對回收再利用設施相關細節及其經濟效能極限宜多著墨,以開發單位所能接受最大回收用水程度,就再利用方式、處理技術及經濟性等細節說服審查委員。

(5) 稽核實際用水量:計畫後續之推展可能因各種不確定性之因素,未必符合規劃預期之需求。有鑒於此,水利署為能確實追蹤日後計畫實際用水情況,將建立用水量稽核追蹤的機制,倘實際用水量與用水計畫書所核定之水量差距過大,將要求開發單位重新檢討用水計畫。故用水計畫書執行之生命週期,將可能自用水計畫核定時間點延長至計畫之營運期加以驗證。針對此點,規劃者對此項工作應先有認知。

五、結論與建議

用水計畫書係開發計畫必經之程序,根據經濟部頒布之「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92年3月),對於用水計畫書送審所需進行之程序、報告書內容及要求之規定更日趨嚴謹,其中應留意作業內容及處理原則已於本文第三、四節介紹供參,謹以野人獻曝心情,期望對各先進日後面臨用水計畫工作時,可提供微薄之助益。

參考文獻

(1) 經濟部「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 92年3月。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雲林基地用水計畫書」 92年5月。

(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擴建用地(竹南基地)

     用水計畫書」 92年7月。

(4)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用水計畫書」 92年9月。

(5) 經濟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 91年12月。

(6) 經濟部「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92年3月。

(7) 經濟部「台灣地區之水資源」8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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