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實務

施工階段RC結構體分段檢驗實務探討

以僑愛新村工程為例

 

  

建築部

副  理

何兆齡

建築部

  長

林金波

 

 

  要

分段檢驗制度之推行,實為節省驗收作業程序之良好方法,以階段性驗收施工成果,取代整體工程完工後繁雜之查核程序,且經由分段檢驗程序,可預防施工品質偏差,提昇整體營造水準,落實工程品質管制,確保工程品質。藉由施工階段分段檢驗的實施,利用營建團隊各級權責單位分段檢驗作業程序之執行,以確保結構體施工中隱蔽部份之工程品質。其目的為使工程各項作業合理及順利推展並達到品質管理需求,期經由嚴謹的檢驗程序及查驗過程,來激勵施工廠商提高施工品質,以及施工階段實施隱蔽部份之分段檢驗作業,以彌補日後完工驗收時,工程管理單位及驗收單位對於隱蔽部份無法查驗之缺憾,同時也為施工廠商降低因改善缺失所增加的成本。本文僅就本工程司承辦之「僑愛新村新建工程專案管理服務」案為案例,由專案管理者的角度切入,提出該案施工階段RC結構體分段檢驗之實務經驗,俾供同質性工程施工參酌。

一、 前 言

 工程之施工能否符合工程管理單位之要求、設計建築師之理想及確保工程之品質與安全,與工程結構體施工階段辦理分段檢驗與否,實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一般常聞某工程因管理不善或施工不良或劣工窳料,導致結構體發生龜裂、基礎沈陷等影響結構安全現象,究其原因,多為結構體施工階段對其隱蔽部分之檢驗工作未能落實所致。

為能避免前述之弊端產生,在「僑愛新村新建工程」專業營建管理服務之施工階段案例中,除要求施工廠商確實執行合約且能確保設計建築師之設計理念外,特別應工程管理單位之要求,對RC結構體之隱蔽部分實施分段檢驗工作,並做成分段檢驗紀錄及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考,作為完工驗收之依據。

二、 分段檢驗及作業程序

(一)法令依據

有關本文探討之主題-「分段檢驗」,僅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均有辦理「分段查驗」之規定及說明。

另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法令彙編」營建類中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分段檢驗作業規定」,亦詳細說明辦理分段檢驗之作業程序及方法,惟該作業規定僅適用於國防部所發包之工程;因此,「分段檢驗」可謂為國防部對工程檢驗的專用名詞。

(二)分段檢驗目的

按前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分段檢驗作業規定」規定之目的摘錄:「本部(國防部)為建立工程分段檢驗作業流程標準化,使本部(國防部)所屬各標工程之分段檢驗作業合理並達到品管需求,以利工程進展順利,特訂定本規定,---」。是以,實施分段檢驗為國防部品質管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為使工程各項作業合理及順利推展並達到品質管理需求,避免因劣工窳料、施工不良或管理不善,所導致日後發生預留物錯誤、遺漏、基礎沉陷、建物龜裂,甚或影響結構安全。經由嚴謹的檢驗程序及查驗過程,來激勵施工廠商提高施工品質,落實施工階段隱蔽部份之分段檢驗作業,以彌補日後完工驗收時,工程管理單位及驗收單位對於隱蔽部份無法查驗之缺憾。

(三)分段檢驗探討範圍

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分段檢驗作業規定」規定,分段檢驗適用於本部(國防部)發包工程,換言之,國防部發包工程依規定凡屬階段性施工隱蔽部份影響性較大之施工項目,皆屬分段檢驗之範圍。

工程分段檢驗之範圍包含有建築結構、排水設施、擋土牆、土木預力及預鑄構造等之隱蔽部分,以及配合施工之建築、機電、電氣、給水衛生等工程。本文探討係針對個人負責之僑愛新村新建工程案例有關建築、土木、結構工程之RC結構體施工階段隱蔽部分所實施的分段檢驗工作為主,其工作項目包括建築物放樣、基礎配筋及位置、各層樓板之配筋、開口及各類預埋件等項目,並以專案管理之角色切入予以探討。

(四)分段檢驗權責介面

一般工程營建團隊依權責可區分為工程督導單位、工程管理單位、專業營建管理單位、設計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專業分包廠商等,其辦理分段檢驗架構詳圖一所示,其職權詳表1所示。

(五)分段檢驗作業程序

凡工程中隱蔽部分、重要設備、備料時程較久或日後不易查核、整修困難之施工項目,及合約規範內之規定項目,均應依規定辦理分段檢驗。

施工廠商於階段性施工完成後,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先由施工廠商品管工程師預為自主檢查,經檢查無誤後,提報監造單位檢查。經監造單位檢查合格後,施工廠商應向工程管理單位申請正式分段檢驗。檢驗實施前,監造單位及專業營建管理單位駐地工程師應隨時督導施工廠商施工品質,如有缺失應先行改善。

工程管理單位於執行分段檢驗中發現有缺失時,施工廠商應立即改善,改善合格後方能進行次一階段工作;若無法於當場改善者,施工廠商應於全部改善完成後,重新依程序提報複驗,待工程管理單位複驗合格後,施工廠商始能進行次一階段工作。工程管理單位於執行分段檢驗時,無論檢驗合格與否,均應當場作成紀錄,紀錄內容應清晰詳實,具體明確,並由所有參驗人員簽字確認後,分送各有關單位留存,以作為日後完工驗收之依據。其分段檢驗作業流程詳圖二所示。

三、 案例工程執行分段檢驗

(一) 案例工程概況

本案例-僑愛新村工程係國防部積極推動之眷村改建工作,87年12月委由本工程司擔任專業營建管理工作,協助國防部推動並負責本案例住宅工程專業營建管理作業之執行,以提昇整個工程整體性、組織性、效率性之運作,其工程概況與內容說明如下:

? 工程名稱:桃園縣大溪鎮僑愛新村基地新建工程

? 主辦機關(工程督導單位):國防部。

? 工程管理單位: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

? 專業營建管理單位: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 設計監造單位:黃同德建築師事務所。

? 施工廠商: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基地位置:桃園縣大溪鎮僑愛里。

? 基地面積:31,380㎡。

? 總樓地板面積:132,762㎡。

?  規劃區劃:依計畫道路區分為A、B、C、D、E、F、G等七個分區施工,分別申請建築執照。

? 規劃方式:地下一層,地上九至十一層,其規劃模型詳照片一所示。

? 規劃戶數:集合住宅752戶,店舖20戶。

? 停車位:汽車752個停車位。

? 結構方式:鋼筋混凝土(RC)構造。

? 工程金額:新台幣1,898,000,000元整。

? 發包日期:87年11月13日。

? 開工日期:88年1月15日。

? 完工日期:90年12月20日;其完工景象詳照片二所示。

? 驗收完成日期:91年7月23日。

? 專業營建管理結案日期:92年8月14日。

(二)分段檢驗執行

本案例工程依工程契約規定共計執行分段檢驗162次。因本工程基地位置偏遠,交通較為不便,且分段檢驗次數頻繁,故於工程進行中因時間急迫性,工程管理單位會視實際情形,授權專業營建管理單位執行分段檢驗,專業營建管理單位代理工程管理單位執行共123次分段檢驗。

本文將以案例工程之第123次89年8月5日執行之「A區乙棟11F樓版及梁鋼筋分段檢驗」(第一例)及第113次89年7月7日(89年7月13日複驗)執行之「C區甲棟9F版梁鋼筋分段檢驗」(第二例)等二項分段檢驗為例。前者(第一例)之分段檢驗係由工程管理單位授權專業營建管理單位執行,後者(第二例)之分段檢驗則由工程管理單位直接執行,二者分段檢驗均分「分段檢驗前之準備與申報作業」、「分段檢驗執行及紀錄處理作業」二階段進行,詳細說明如後:

1. 第一階段:分段檢驗前之準備與申報作業

1)第一例: A區乙棟11F樓版及梁鋼筋分段檢驗,由工程管理單位授權專業營建管理單位執行其「分段檢驗前之準備與申報作業」階段之流程詳圖三所示。

2)第二例:C區甲棟9F版梁鋼筋分段檢驗,由工程管理單位直接執行,其「分段檢驗前之準備與申報作業」階段之流程詳圖四所示。

2. 第二階段:分段檢驗執行及紀錄處理作業

1) 第一例:A區乙棟11F樓版及梁鋼筋分段檢驗,由工程管理單位授權專業營建管理單位執行其第一階段「分段檢驗前之準備與申報作業」完成後,繼續進行「分段檢驗執行及紀錄處理作業」,其流程詳圖五所示。

2)第二例:C區甲棟9F版梁鋼筋分段檢驗,由工程管理單位直接執行,其第一階段「分段檢驗前之準備與申報作業」完成後,繼續進行「分段檢驗執行及紀錄處理作業」,分段檢驗執行中現場發現有缺失項目,需待施工廠商缺失項目改善完成,再進行複驗;複驗時工程管理單位臨時因故無法派員檢驗,乃授權專業營建管理單位執行其流程詳圖六圖七所示。

(三)分段檢驗執行上遭遇的問題與解決措施

本案例工程之分段檢驗雖然於法令並無正式明文規定,亦僅說明為「合理並達品管需求,以利工程進展順利」。惟綜觀分段檢驗之項目及工作內容,實為部分驗收之簡化作業,為考慮權責劃分界限、工程管理之便利性及簡化日後驗收之作業,故以分段檢驗之實施為工程專案管理之手法。

以目前公共工程完工驗收之規定,其作業程序過於繁複,會驗、監驗單位牽扯甚廣,作業時程亦較久,於施行上不盡理想,國防部施行此分段檢驗之程序,不失為一便捷、確實之可行作法。惟因工程個案屬性不同,且國防部之分段檢驗作業規定於89年10月頒行,本案例工程為適用此一規定之首案,本工程司在執行專案管理時,仍有部分爭議,或執行困難,或有待商榷之處,茲依工程管理單位、專業營建管理單位、設計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含專業分包廠商)等執行單位權責探討分述如下:

1. 工程管理單位

工程管理單位於每次實施分段檢驗作業時,除工程管理單位之主辦工程師需到場主驗外,尚需會同監察及主計兩單位之主辦人員監驗。因工程管理單位人員精簡,且業務頻繁(一人負責多處工地),故若依規定每次混凝土澆置前均需辦理分段檢驗,當工地進行至主結構群結構工程時,往往無法應付施工廠商密集之檢驗需求。

另本案例工程雖位於桃園縣境,但工程管理單位辦公處所位於台北市,鑑於該單位人員管理辦法及實際需要,每次實施分段檢驗需由辦公處所出發,往返工地單趟車程費時一小時許,影響實際查驗時間,雖影響不大,但仍深受困擾。

本案例工程施工廠商曾多次陳情,並經工程管理單位召集協調會,決議以授權專業營建管理單位為主要實施分段檢驗執行單位方式處理,施工廠商仍應預估現場作業時程,依規定於三日前(含)申請分段檢驗,經監造單位、專業營建管理單位駐地工程師會同查驗無誤後,由專業營建管理單位電話回報工程管理單位查驗狀況,再由工程管理單位回覆是否按時派員實施分段檢驗;若工程管理單位無法按時派員實施,則簽發授權通知書予專業營建管理單位,由專業營建管理單位工地負責人現場代為抽驗,並製作、簽核分段檢驗紀錄,以避免延誤施工廠商施工進度。

2. 專業營建管理單位

專業營建管理單位除需負責分段檢驗會驗或主驗業務之執行外,尚需辦理進場材料查驗、施工計畫審查、施工進度管理及品質稽查,受限於人員、工作量及時效性限制,工地現場施作進度,端賴施工廠商自主檢查、自我控制及監造單位回報施工狀況,施工廠商是否能依申請分段檢驗時程完成檢驗項目,較難掌控。

故建議工程管理單位,為維護較優良之工程品質及有效掌控施工進度,應可適當酌增專業營建管理單位預算,以增加專業營建管理人力;本案例工程雖無法變更合約,惟工程管理單位單位已採納意見,並推行工程管理單位至下一發包工程。

3. 設計監造單位

本案例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係辦理公開招標,由一般建築師事務所公開評比及選定建築師,並為法定監造人,設計、監造服務費用稍低,建築師鑑於成本考量僅依合約最低需求派遣監造人員(含工地主任共三人),由於人員編制不足,無法於施工廠商施作過程中發現缺失,且所派遣監造人員經驗方面亦稍嫌不足,專業職業技能無法互補(如水電與土建之協調),往往於施作後或查驗時才發現缺失,甚或遺漏,使得二階品管時常出現品質低劣或需重複作業的現象。

本案例工程係總包制,即完成本工程之各工程項目不論土木、建築、水、電、機械,均屬單一合約,由施工廠商指揮協調、安排工作順序,工程介面之整合由施工廠商負責,可減免部分監造人力;倘若本案例工程係屬分項合約工程,則監造單位之人力安排,勢必影響現場施工甚鉅。

因應上述情況,個人認為應從基本條件改善,即調整設計及監造費用比例,並於服務合約書中明定監造工程師人數、資歷等條件,以符現場作業所需。

4. 施工廠商(含專業分包廠商)

本案例工程係採總包制,施工廠商需負責本案例工程內一切施工項目整合,專業施工項目經由各專業分包廠商施作後,再由施工廠商派工整合,以致於施工廠商施工完成時間研判困難;且礙於規範規定須於三日前向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致使施工廠商作業時間有捉襟見肘之感。

另由於工程管理單位辦公處所較遠,為配合工程管理單位作業,需將短時間內多項分段檢驗工作合併申請,施工廠商作業若稍有疏忽,即會導致部分工程延誤。本案例工程開工之初,因施工廠商未適應分段檢驗制度,且工地工程師較資淺,作業純熟度不夠,以至於常出現工地作業停頓或不順暢現象,經專業營建管理單位及工程管理單位多次輔導及配合作業後,始慢慢步入正軌。

四、 結 語

分段檢驗實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行之品質管理三階四級制度下第四級品質稽查制度之落實,經由分段檢驗程序,可預防施工品質偏差,提昇整體營造水準,落實工程品質管制,確保工程品質。

分段檢驗制度之推行,實為節省驗收作業程序之良好方法,以階段性驗收施工成果,取代整體工程完工後繁複之查核程序,且經由工程管理單位(工程執行單位)之查驗,亦增加工程品質之可靠性。

本案例工程嚴格執行各項施工材料、混凝土及施作完成項目等檢測,並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確保工程品質。各項檢測項目中,對於辦理分段檢驗施工廠商需於三天前申報之方式,專業營建管理單位建議工程管理單位改採預報方式進行,如此每次段檢驗至少可縮短二天之工期,若以整個工程需辦理分段檢驗之次數不下百次計算,其對工程工期之縮短有舉足輕重之影響。

本文於施工期間為要確實執行合約且能確保設計理念,因此,應工程管理單位要求對RC結構體施工階段之隱蔽部分實施分段檢驗工作,做成分段檢驗紀錄及編號裝訂成冊,以備參考,作為完工驗收之依據,並期以所提出該工程施工階段分段檢驗之實務之工作經驗,俾供後續同質性工作之參酌。

五、 致 謝

本文撰寫期間,對於本案例工程之合作營建團隊成員-黃同德建築師事務所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蒙提供與本報告有關之計畫相關文件與參考資料,謹致感謝。還有感謝本工程司同仁朱全正工程師於百忙之中給予指導,均對研究內容熱心提供諸多寶貴意見與建議,使本文得以更加充實,至為感禱。特別感謝本工程司派駐工地林鴻文主任、林君武工程師及蔡欽耀工程師等三位同仁之鼎力協助與支持,亦提供本案例工程之寶貴斧正意見、施工資料與施工照片等,致使本文得以圓滿完成,其成果更切合工程實務,於此,深表由衷之謝忱。

六、 參考文獻

(1) 政府採購法第四章「履約管理」第七十條第二項,87年5月27日公布,91年2月6日修正版。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88年5月21日。

(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法令彙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分段檢驗作業規定修正版,89年10月3日。

(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2年10月7日。

(5)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4日。

(6) 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營建管理」季刊第四十二期春字號,「施工階段營建管理實務探討」,第1-12頁,89年3月。

(7)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戴期甦、林金波),「僑愛新村施工階段營建管理實務探討」,「中華技術」第四十六期工程實務篇,第3-26頁,89年4月。

(8)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僑愛新村工程施工契約,87年12月14日;僑愛新村工程施工計畫書,88年7月6日。

(9) 黃同德建築師事務所,僑愛新村工程監造契約,87年2月10日;僑愛新村工程監造計畫書,88年9月23日。

(10)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僑愛新村工程營建管理契約,87年12月9日;僑愛新村工程營建管理工作執行計畫書,87年12月24日。

(11)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建築部,營建管理技術教育訓練課程,「分段檢驗於結構體施工階段之研討」,90年9月。

(1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僑愛新村工程專業營建管理顧問結案報告,9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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