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採用飛灰處理土壤之可行性分析暨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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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台灣地區使用於路堤填方及路基土壤的材料,其土壤性質之分類大多為A-6∼A-7-6,且CBR試驗值亦小於5%者居多,因此,經常造成從業人員之困擾與難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業界研究或推展之新材料及新工法不勝枚舉。本工程司承辦國內工業園區之案例,亦遭遇沼澤地開發之瓶頸,適逢當地電廠運轉產生大量之飛灰亟待處理,經蒐集資料、評估分析之後,始擬定「飛灰處理土壤」之解決方案並付諸實行,粗具成效。
本文擬介紹「飛灰處理土壤」在本工程司研究之初步成果,並與國內、外之相關文獻資料互為印證,或可提供工程界卓參,同時企盼賜予指正意見。
一、前 言
台灣地區土壤材料面臨材質降低,來源短絀及強度不足等三大盲點之時日已久,深深困擾鋪面或材料工程師,即使採用改良劑或與級配料混拌之工法,皆涉及經濟性與施工性之訾議揮之不去。
有關以「飛灰處理土壤」的方式來提昇路堤填方品質或路基土壤強度的作法,由於國外工程已行之有年、資料豐富可供參考印證之外,國內之台灣電力公司亦設置煤灰處理與利用小組,專責飛灰利用之研究及推廣運用等事宜,頗值得國內業界再深入思考並推展。
本工程司藉工程機緣,得以取得試驗分析之機會,並擬定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筆者擬就試驗要求、注意事項及採用此一工法之必要性等項目,提出較具關鍵性之扼要說明,祈能落實「飛灰處理土壤」擬在台灣地區使用之成熟度暨業界之信心。
二、飛灰處理土壤之定義
「飛灰處理土壤」,顧名思義,係指在土壤材料中添加若干比例(可能因土壤種類之不同而採用不同之比例)的飛灰,藉以降低土壤之膨脹性、塑性、收縮性或彈性(Sponge),同時增加固結性而達到增加工程強度或承載力之目的。
另據文獻(1)記載,1970年代初期,英國每年約使用1100萬噸飛灰於填土工程中,約占年產量的1/4以上;而美國則遲至1977年才使用1400萬噸飛灰於水泥的製造、瀝青混凝土中之填充料和填土材料中,總使用比例仍低於該國年產量的1/5以下。
台灣地區則於民國74年(1985年)頒布、1997年修訂卜特蘭飛灰水泥用飛灰之CNS 11271[文獻(2)]規範,並於民國85年(1996)頒布卜特蘭飛灰水泥CNS 11270 [文獻(3)]規範,業界亦採用飛灰水泥混凝土之製品,唯鮮少運用於填土工程,使用比例之資料亦付之闕如,難以查考。
因此,在國內強調廢棄物回收和副產品再利用之時代,同時殷鑑於英、美最近二十年來均呈現大幅度將飛灰使用於填方土壤之實況,尤值得工程界重視並推廣之。
三、飛灰處理土壤之選用原則
(一)依工程用途而異
因工程目的之不同及土壤用於路基、基底層的差異,導致所使用的土壤與處理材料有所不同,其一般原則歸納整理詳如表1所示。
由表1中可初步得知,飛灰之處理材料適用於細粒料或細顆粒之土壤。
(二)依土壤類別而分類
1. 塑性土壤
若土壤屬於高塑性者,添加飛灰可以獲得改善,目的在於減少彈性,並可因而提昇工程強度或承載力。
2. 沈泥質粘土
可使用少量的飛灰以降低土壤之膨脹與收縮性為主。
3. 一般土壤
一般土壤與飛灰之混合處理,係以AASHTO或ASTM之試驗規範為主。設計規範則可參考FHWA(Federal Highway Association)。
4. 粒料
飛灰改良粒料之目的在於降低粒料之膨脹性及塑性、提昇次級粒料材質、降低唧水現象(Pumping),可因而增加荷重承載力和改善應力分配性能(詳表1所示)。
(三)依土壤性質與添加材料之特性而分優先順序
土壤性質以阿太堡試驗結果及顆粒大小予以評估分類。
例如:塑性指數PI值小於7者為低塑性土壤、PI值大於17者為高塑性土壤;顆粒大小則以通過No.4篩、停留No.200篩及停留No.4篩、通過No.200篩等百分率作為評估之標準。原則上可參考表2所示。
(四)經濟性因素
處理材料之單價、供應量、運距、時效、使用成效及施工能力等項目,皆為影響經濟性之重要因素。設計規劃時需進行詳細調查、分析與評估之前置作業,以避免浪費公帑或衍生執行面之之難題。
四、飛灰處理土壤之試驗要求
若路堤填方或路基土壤擬採用飛灰處理土壤之方式時,則自規劃、設計階段即需擬定相關的試驗項目及試驗計劃,以利工進。
一般而言,因規劃、設計所需參考採用者如表3所示。
五、影響飛灰處理土壤性質之因素
(一)土壤本身物理性質
需針對土壤進行一般的物理性質試驗分析,以求取設計、規劃時所需採用之設計參數值。
(二)土壤本身化學性質
可針對土壤進行有機物含量及種類分析,若有需要時,應再分析有毒害性化學物含量試驗,以避免施工後難以善了之難題。
(三)工程問題
1. 施工人員能力與素質。
2. 施工機具之適當性。
3. 土壤含水量之控制。
4. 土壤粉碎的程度。
5. 工地密度。
6. 採用飛灰之種類。
7. 使用飛灰的含量。
8. 施工時的氣溫。
9. 拌和的方式與均勻性。
10.養護方式與期程。
11.滾壓能量。
六、飛灰處理土壤研究成果
(一)概論
為顧及安全性暨經濟效益,研擬採用飛灰處理土壤的方案,的確可以解決部分工程之難題,亦為現階段時代潮流之趨勢。
本研究成果依據既有採得之土壤,以通過NO.4號篩細顆粒之部分與飛灰進行拌和試驗,並以原狀土之試驗結果為對照組, 可獲致飛灰用量在20%∼30%時,具有顯著之成效。惟若原狀土之工程強度值已可達到設計要求時,則可免予進行飛灰處理之程序。
(二)土壤性質分析
本研究工作所採用的土壤材料,係經過篩分析處理全部通過 No.4號篩之細顆粒土壤,其一般物理性質試驗結果列於表4、表5、表6、表7內。
(三)飛灰處理土壤主要試驗
1. 夯壓試驗:
(1)試驗方法:AASHTO T180。
(2)試驗數量:四種土壤共作16組。
2. CBR試驗;
(1)試驗方法:AASHTO T193。
(2)試驗數量:四種土壤共作16組。
3. pH值試驗;
(1)試驗方法:ASTM D4792。
(2)試驗數量:四種土壤共作16組。
(四)試驗結果及分析
1. 夯壓試驗:
夯壓試驗共作16組,其最佳含水量值及最大乾密度值列在表4、表5、表6、表7內。
2. CBR試驗:
CBR試驗共作16組,其相關之試驗結果列在表4、表5、表6、表7內。
3. pH值試驗:
pH值試驗共作16組,其試驗結果列在表4、表5、表6、表7內。
4. 結果分析:
(1)CBR設計值:
a. 由試驗數據,可得到不同壓實度標準時 (90%、95%及100%三種)所對應的CBR試驗值如表8所列。
(a)以樣本CBR試驗值而論,若CBR設計值需求為5%以上(壓實度95%),則可不作飛灰處理之作業。
(b)若擬用於路床或路堤時,可僅研定壓實度90%(含)以上,不需訂立CBR設計值。
(2)pH值訂定:
由表4、表5、表6、表7結果得知:選取土樣之原始pH值為6.0∼7.7,飛灰處理後之土壤pH值昇高為7.5∼8.8,可以符合文獻(4)5.2<pH<12.6之規定。
(五)討 論
1. 依據本研究之結果,同時檢討CBR設計值之下限值,可一併釐清其使用上的必然性是否100%非得要採用飛灰處理土壤不可?這可從其經濟性及供料的充足性等層面,作多面向的思考及定奪。
2. 飛灰處理土壤若擬使用於路床及路堤,其壓實度可降至90%(含)以上,且不需設定CBR設計值。
3. 舉例而言,若路基土壤CBR強度設計值為10%時,則若選用第二組土樣,可免作飛灰處理作業,若選用第一、三組土樣,最少需添加10%(含)以上的飛灰混拌之;但若選用第四組土樣,則飛灰添加量需在30%(含)以上方具成效。由此可見,設計工程師在事前進行材料調查的重要性矣。這也是後續方案研選以及成本分析的圭臬,希冀設計人員能落實此一觀念與認知。
七、採用飛灰處理土壤之注意事項
1. 在現場工地拌和之用水量,一般土壤不宜超過最佳含水量±2%,若為粘性土壤則不宜超過最佳含水量±4%。
2. 裝載及運送飛灰時,應顧及防護措施,以防止空氣污染及工作人員吸入過多之粉塵。
3. 工地儲存應避免受潮及高溫照射,拌和作業時亦應避免飛灰漫天飛揚。
4. 現場拌和作業應力求充分、均勻地混合,灑水亦應採取噴佈方式,以免混拌結塊不易打散。
5. 隨著飛灰使用量的增加,拌和後之土壤的最大乾密度值亦隨之降低;而最佳含水量值則反之昇高,故現場之拌和用水量控制值不能僅以純土壤之情況考慮。此點再次凸顯試拌試配作業之重要性。
6. 飛灰之使用種類宜以F級或C級為主。
7. 飛灰本身的pH值應介於5∼9之間。
8. 土壤摻配飛灰一定有效嗎?表4、表5、表6、表7之數據已不言可喻。故不可閉門造車、憑空設計之論點,自有其道理矣!
八、結論與建議
1. 身為鋪面或材料工程師,尤其需要建立試拌、試配之觀念,方可保證材料料源及材質無虞,同時獲致良好的工程品質及經濟效益。
2. 飛灰處理土壤工法在國外業已行之多年,在台灣地區卻阻礙重重,頗令工程人員倍感挫折感。建議公務單位應先健全法令、規章,必可節省公帑無數呀!
3. 飛灰處理土壤,應可廣泛使用於路堤、路床、路基或基、底層之填築作業,故設計人員應同時明白上述各工程標的物的設計條件及限制性,切忌移花接木、亂用一通。
4. 選用任何規範或設計準則時,皆應以最新版次者為優先,不可迂腐或有鴕鳥心態。
九、參考文獻
(1) 台灣電力公司煤灰處理與利用小組,“煤灰填土手冊”,1987年6月。
(2) CNS 11271,“卜特蘭飛灰水泥用飛灰”,1997年。
(3) CNS 11270,“卜特蘭飛灰水泥”,1996年。
(4) 林平全,“飛灰混凝土”,科技,1991年8月。
(5) 台灣電力公司綜合研究所,“飛灰利用之研究(二)”,1987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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