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合適專案執行方式評估與執行策略(3-1)
2018-05-21
在國內政府採購法及產業環境下,「傳統DBB發包」與「統包」是目前主要的專案執行方式,而統包的專案執行方式相較於公共工程採用傳統的DBB執行方式,是否能夠達成原理想中的目的,亦即「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政府採購法第24條)」,實有不少的爭議與討論。更有甚者,部分採用統包執行的專案,當成效未達預期,甚至引發履約爭議時,其後便有其採用統包執行的合適性與必要性之爭論。
因此機關在選擇專案執行方式時,所選定的專案執行方式是否適用於該專案,就機關的角色、能力或能量而言,是否合適採用該專案執行方式,國內目前並未有較完整且系統性的分析。因此進一步研討與分析採用有別於傳統DBB模式之其他模式其優缺點、風險與適用前提實有其必要性。
國外執行公共工程的專案執行方式十分多元,統包模式僅是其中的一環,若為解決國內政府採購制度或工程產業所面臨的困境,國內公共工程合適專案執行方式之評估,亦有進一步討論與分析之必要性。
此外,由於國內公共工程的新建市場日益萎縮,部分國內廠商已有日後需積極開拓海外市場的經營意識,然而國外較為多元的專案執行方式,對於缺乏經驗的國內多數廠商而言,恐怕潛在相當高的履約風險。若能藉由此研發計畫,充分了解國外多元的專案執行方式之優缺點、採用風險及適用前提等寶貴資訊,研發成果不僅能做為國內日後政府採購制度革新或實務應用上之參考,亦可做為國內營建工程相關產業了解與參與更多元專案執行方式之基礎資訊,進而促進整體產業專業能力與市場競爭力之提供。
【本計畫提出的解決策略】
(一)有系統的分析國外公共工程業主考量全生命週期下可以採取的專案執行方式,以利國內參考。本研究的範圍乃侷限於政府採購。此外,本研究參考USDOT-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對於專案執行方式在生命週期上之階段區分:
(1) 前期規劃與採購(Pre-planning & Acquisition);
(2) 取得預算(Finance);
(3) 設計(Design);
(4) 施工(Construction);
(5) 營運與維護(Operation & Maintenance );
(6) 修繕與改善(Upkeep & Improvements),
進一步分析各式專案執行模式與其優缺點、採用風險等資訊。
(二)有系統的分析國內公共工程選擇專案執行方式之問題,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分析國內可行的發包模式並提出模式選擇與執行策略,以利解決模式選擇之困擾。
【本計畫設定的研究目的】
(一)針對工程之不同生命週期(包括規劃、設計、施工、營運與維護等階段),收集並分析國外現行公共工程專案執行方式(Project Delivery Systems)之模式與其優缺點、採用風險及運用時機。
(二)收集並分析國內政府採購制度下之公共工程專案選擇執行方式之問題,參考國外之作法提出改善建議或修法建議。
(三)分析國內公共工程考量全生命週期目標下,可行的發包模式並提出模式選擇與執行策略。
一、計畫概述
參考USDOT-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 (FHWA) [1]對於生命週期下專案執行方式的分析,本研究認為國內現行的專案執行模式可如圖1

圖1 國內現行的專案執行模式
若以公共設施之生命週期搭配政府與民間機構之關係,且以政府規劃及零出資為前提,促參法下的公共建設之民間參與模式如圖2。其中,規劃部分目前可以再細分為政府規劃與民間自行規劃兩大類別。

圖2 促參法下的公共建設之民間參與模式
本研究將國內主要的專案執行方式(考量設計與施工主體工作)歸納如圖3所示的兩種模式:模式一,傳統的DBB模式;模式二,統包模式。

圖3 專案執行方式之組合模式
國內一般用「統包」替代國外區分較為詳細的類似專案執方式:例如Design-Build (DB)、Turnkey與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EPC)等。此外,依據國內實際執行統包採購模式後,審計部曾有以下之評論:「依據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及美國建築學會等機構對統包之定義大致可分為「Design-Build」(設計-施工)及「Turnkey」(統包)兩類,其中「Design-Build」係指由同一承商同時負責設計及施工,並與業主簽署全部工程責任之單一契約,該承商通常同時提出設計及施工等報價,工程進行初期即接獲施工委託,設計及施工亦有可能採並行作業。
「Turnkey」則常與「Design-Build」通用,但「Turnkey」契約常超出設計及施工之範圍,統包商可另外提供其他服務,如土地取得、融資、營運、運轉、維護及人員訓練等。因此,美國等先進國家及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為有效規範上述不同類型與範圍之統包採購,均分別明訂其適用之契約範本及其作業準則。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惟後續相關統包子法、參考手冊所訂統包範圍,分別介於上開「Design-Build」及「Turnkey」間之定義,各自允許納入統包之項目不同,且與前述政府採購法規定有別,因而衍生統包實施辦法之統包範圍逾越母法、統包作業須知之統包範圍較母法及統包實施辦法限縮等情事」[2]。